中秋禮品餽贈員工 注意發票開立相關規定

中秋禮品餽贈員工 注意發票開立相關規定

小編日前注意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,其中提到公司行號準備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時,由於禮品來源與目的的不同,會計做帳時稍有不慎就會發生錯誤,導致申報不實而受罰,因此整理重點提醒如下:

  1. 交際應酬、職工福利等項目屬於不可扣抵項目
  2. 三節禮品屬職工福利範圍,購入時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進項,因此免視為銷貨,不必開立發票
  3. 倘若使用自製、進口、購買供以銷售的貨物商品,轉供營業人自用或餽贈員工時則視為銷貨,因其過程已申報扣抵進項,使用時須以產品時價開立發票,此時因公司為最終消費者,進項稅額不得重複申報,如果開立三聯式發票,其扣抵聯載明之稅額不得申報抵扣銷項,須自行截角或蓋章作廢(僅作廢扣抵聯,以避免申報作業時發生失誤重複抵扣),若使用電子發票,不作廢發票,於營業稅申報作業時不重複輸入進項稅額即可

這個情境關係到兩個層面

  1. 營業稅概念
  2. 進銷項可扣抵、不可扣抵項目

營業稅概念

營業稅為消費稅,課稅對象為最終的消費者,理論上政府作法透過扣抵方式,讓產品從上游到下游的產製過程都不被扣稅,賣方營業人於進貨時申報進項稅額,銷售時申報抵扣銷項稅額,同時財政部賦稅署規定產品售價內含稅,因此,進銷項稅額相抵後,賣方營業人不致被扣稅之外,消費者所負擔的營業稅也透過代收的賣方繳納出去。

賣方營業人進銷項稅額申報時以總額計算

銷項稅額總計 – 進項稅額總計 = 營業稅

(以上算法差額即為消費者所負擔的營業稅,營業稅不是賣方承擔喔!賣方角色僅為代收)。

以三節禮品為例,若使用公司自製、進口或購買等可扣抵的項目轉為自用餽贈或交際應酬時,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貨,若為銷貨就必須依產品時價開立發票(自己開給自己),但同時因為自製、進口或購買過程已經申報抵扣進項稅額,所以此時開立給自己的發票不得重複申報抵扣進項稅額,因此,使用三聯式發票時,需自行作廢扣抵聯,避免後續申報作業時發生重複抵扣進項稅額的疏失,使用電子發票時,不需作廢發票,但在當期申報進項稅額時,不可重複輸入抵扣進項稅額,如此,最終由營業人自行負擔三節禮品的營業稅而不致受罰。

進銷項可扣抵、不可扣抵項目

可扣抵的基本原則:必須是中華民國憑證、憑證中內含稅(收據不含營業稅因此不被採用)、有統一編號、非消費性質。

常見不可扣抵項目:消費性質如餐飲、衣飾、交際應酬、招待客戶的餐飲住宿旅費、股東紀念品、自用小客車(客貨車除外)、職工福利(獎品、禮品、旅遊)等等(篇幅關係僅列部分)。

會計做帳時須在收到單據憑證時釐清用途目的,先區分可扣抵、不可扣抵項目,始可做出正確對應的處理程序。

新聞稿全文

https://www.mof.gov.tw/singlehtml/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?cntId=134d197b103e40dd9f9f6bc184d08da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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